公开听证会
5月14日,汪清县检察院对一起民企经营者涉嫌保险诈骗案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旨在达到以公开审查促进对该案公正处理的积极效果。会议邀请了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金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立山,县政协副主席李忠万,公安机关代表,民营企业家代表、被害单位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等10余人参加。会议由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华主持。
案件概述
01
案件回顾
Law
年3月6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丰田越野车,从汪清县盛钢水果蔬菜采摘园向汪清镇行驶,当行驶到汪清沙北村至高速口之间路段时,与路边停靠的自卸车相撞。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为逃避酒驾责任,通过他人联系原单位员工刘某某,冒充肇事司机处理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盛某某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仍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定损金额为,.00元。3月11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唯恐事情败露,于3月26日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放弃理赔。3月27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向汪清县公安局报案,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分别于4月2日、4月3日投案自首。
02
检察官办案
Law
承办检察官全面阐述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保险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处理,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平时表现良好,结合《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罚清单》的规定,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代表意见
随后,与会的公安机关代表、被害单位代表分别发表了意见。
参会的7名听证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了案件评议,并综合全案情况公开发表监督意见,一致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拟不起诉的意见。
疫情当下,汪清县检察院通过公开审查的形式,对本案民营企业经营者作出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该企业积极参与复工复产,对我县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作出了贡献。此时,如过于强调打击犯罪,并不利于疫情当下社会经济的迅速恢复。故在确保刑事案件惩治的同时,依法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治环境
最后,孙金刚充分肯定了汪清县检察院此次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的积极效果,并要求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及《延边州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四十条意见》,用更实、更优的司法政策为我县民营经济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汪清检察
长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