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清林区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起诉一起盗伐林木案时,阅卷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有部分幼树留在现场。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照片等案卷材料,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可能有误。为准确认定该案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了重新鉴定的意见。
随后,案件承办检察官会同相关部门鉴定技术人员一起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仔细核对每一株被砍伐的幼树。经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为犯罪嫌疑人盗伐幼树6株为自用,其余均为毁坏幼树的行为,而毁坏价值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据此,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撤回起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是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检察官通过细阅卷宗、实地勘查、行使检察监督权等方式,确保每一个案件的法律质量和社会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小链接:
盗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吉林省关于办理涉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为了种田、种参、建场、采石、挖沙以及其他经营性生产活动而毁坏林木、林地行为的定性----为了种田、种参、建场、采石、挖沙以及其他经营性生产,未经批准而擅自采伐或者毁坏林木、毁坏林地的,按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
文字
张一丹图片
嵇永强
编辑
李超
审核
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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