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
(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5)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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