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号)规定,对年度续保缴费人员提示如下:
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日期为年12月30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的,过期后无法补缴。
二、个人无缴费能力的,可在即日起携带本人身份证于年12月30日前到汪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书面缓缴申请,也可通过“吉林掌上社保”或“延边社保”手机APP提出申请,暂缓缴费。
三、已经申请缓缴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不能再次申请。缓缴期结束后,参保人仍未缴费的,视为个人违约并自愿放弃该缴费年度的缴费权益。
四、对中断的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计为缴费年限,退休时将影响您的退休待遇。
望广大参保人员周知,及时缴费。
联系-、-
汪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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