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汪清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下列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予以信用惩戒。
本期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下:
1、法律文书编号:()吉执67号
被执行人:刘洪平
(公民身份证号221957****)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12,.00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申请执行费.00元。
2、法律文书编号:()吉执71号
被执行人:夏友君
(公民身份证号221968****)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1,.56元,案件受理费33.8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3、法律文书编号:()吉执号
被执行人:孟庆海
(公民身份证号22198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1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4、法律文书编号:()吉执号
被执行人:李金宝
(公民身份证号221972****)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5,.68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5、法律文书编号:()汪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王福连
(公民身份证号221959****)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
6、法律文书编号:()汪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安光日
(公民身份证号221978****)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10,.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申请执行费.90元。
7、法律文书编号:()吉执号
被执行人:蔡振东
(公民身份证号221968****X)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未执行标的额本金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00元,申请执行费.00元。
8、法律文书编号:()吉执号
(1)、被执行人:张彬
(公民身份证号****)
(2)、被执行人:张淑华
(公民身份证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注:()吉执号案件中的债务由被执行人(1)、(2)共同承担。
9、法律文书编号:()吉执12号
(1)、被执行人:高云胜
(公民身份证号****)
(2)、被执行人:张冬梅
(公民身份证号221964****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
注:()吉执12号案件中的债务由被执行人(1)、(2)共同承担。
10、法律文书编号:()吉执号
被执行人:邵丹
(公民身份证号221991****)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执行标的额本金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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