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首次使用朝汉双语进行庭审
年7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首次使用朝、汉双语依法审理了XX故意伤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系朝鲜族,母语为朝鲜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申请庭审中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同意被告人的申请,使用朝鲜语、汉语结合的双语言进行庭审活动。同时,为方便庭审的正常进行,使案件主审法官和旁听人员了解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表达的真实意愿,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及时聘请了翻译人员参与庭审诉讼,为当事人及法务人员提供双语翻译,使庭审顺利进行。
此次庭审进行过程中,审判人员认真分析案件情况,收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庭审的资料,保证了庭审的正常进行。案件审理终结后,审判人员总结了本次朝、汉双语庭审的经验,与其他法官进行了经验分享及案件总结,不仅丰富了法官的专业知识,更为今后遇到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
使用群众用语来审判,定纷止争效率高;民情案理相合议,司法为民洒阳光。通过提供少数民族语言诉讼,不仅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和风俗习惯,也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民族团结,真正实现了司法的公开性、公正性,切实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
文稿:徐丽娜
排版:王佳慧
审核: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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