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汪清兄弟媳妇和大伯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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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某与被告张强(化名)系“夫妻”。年10月28日,两人来到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原被告系夫妻,为何要宣告婚姻无效呢?原来,此“夫妻”非彼夫妻。

张强有一个亲弟弟张亮(化名),原告荆某在与张亮自由恋爱一年后,准备登记时因张亮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了实现婚姻目的,张亮携带哥哥张强的身份证于年8月1日在汪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以张强的名义与荆某办理了婚姻登记。

但事实上,作为哥哥的张强于年9月6日与李某办理了婚姻登记,已存在婚姻关系。因当时民政局办公条件的限制,还未启用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当事人实际的婚姻状况,因此根据双方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当事人自己的申请,民政局遂为荆某与张亮颁发了结婚证,由此出现了荆某诉张亮的哥哥张强确认婚姻无效一案。

案件经过法官全面细致了解后,法官于当天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前张强的妻子李某与被告张强的弟弟张亮同时出庭作证,证明张强与张亮系亲兄弟,张强与李某才是真正的夫妻。随后查明,在荆某与张亮哥哥张强登记婚姻存续期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经过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张强与李某已经登记结婚,在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张强又将身份证借给弟弟张亮并以其名义与原告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张强构成重婚,暨荆某与张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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