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ldquo法律地图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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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上期回顾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原告张文迁、帖翠兰诉被告王占文、天桥岭镇人民政府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因为法律思维不完备)

原告散养的牛误食垃圾致死;在此期间,被告恰好在原告家附近的草甸子上堆放垃圾。原告认为牛是因为误食被告堆放的垃圾而死亡,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各级法院都裁判原告败诉,主要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是被告堆放的垃圾导致原告散养的牛死亡。但是,为什么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各法院理由不充分,说理逻辑混乱,无法令人信服。

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期,我们以本案为例,着重分析讨论司法裁判中的法律依据。哪些法律条文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如何找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条文?

02构建“法律地图”

截止目前,我国有66,部法规。一部法规有几十条到几百条法律条文。对于普通人而言,从66,部法规中找出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条文,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对于大多数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案件事实找到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凭借的是职业经验形成的条件反射。例如,本案一审法院收到原告诉状后,立案庭工作人员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赔偿牛死亡损失)及陈述事实,就确定本案是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在法律职业中,这种长期职业经验形成的条件反射,非常可贵。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是,经验是有惯性的,有时候反而会禁锢我们的思维,导致“一叶障目”。例如,本案一审法官就不证自明地认为,本案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正确的思维方法,可以有效克服经验导致的思维惯性。有效的思维工具,可以极大提高效率。

我们去一个陌生的地方,一般会使用导航地图。导航地图用经度和纬度来确定目标地点。在寻找具体案件应适用的法律规定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构建“法律地图”的方式,寻找并确定具体的法律条文。

我们可以将法律的效力作为法律地图坐标的纵轴,依次列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我们可以将不同的部门法作为法律地图坐标的横轴,依次列入刑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这样,法律地图就初具雏形。导航地图可以不断放大,法律地图也可以不断细化。民商法可以细分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侵权责任法可以继续细分为一般侵权、特殊侵权等。

运用法律地图寻找法律条文,可以有效避免遗漏法律。例如,民法规范不仅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中的部分内容。

03在“法律地图”中确定通往目标的路径

在地图上确定目标,有一个方法就是不断缩小搜索范围。这个方法同样适用于在法律地图中寻找具体法律规定。具体方法就是缩短法律地图横轴和纵轴范围。

缩短法律地图横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不断明确案件法律关系性质,不断细化所属法律部门。

这个过程,法学功力的作用凸显,仅仅会检索法律是不够的。这个过程,法学院所学法律知识的价值得到最大体现。

这个过程,对律师的考验大于法官;许多纠纷的解决需要民事、行政、刑事救济三管齐下,律师需要统筹考虑评估诉讼策略。

缩短法律地图纵轴范围的方法,主要是对裁判法律依据确立优先顺序,当排序在前的法律依据足够充分时,就不必查询、甄别排序在后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依据的范围、顺序和规范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意见》的相关内容可以作为具体案件寻找适用法律的依据。

裁判文书

首先

其次

再次

最后

刑事裁判文书

法律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解释

行政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

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

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

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

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

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

民事裁判文书

法律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解释

行政规章

行政裁判文书

法律

法律解释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解释

行政规章

04确定裁判法律依据示例以下以本案作为示例,演示确定本案法律依据的过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帖某夫妻家住天桥岭镇天平村最南处,靠养牛为生已13年;原告每年春、夏、秋三季将牛放到山上养殖,冬季时在家附近农田、荒地进行散养。被告王某承包使用的草甸子距离原告家米左右;被告王某欲种植木耳拟将草甸子填平,便与被告天桥岭镇人民政府协商用生活垃圾进行填埋。自年11月起,被告天桥岭镇人民政府开始将镇内需要处理的生活垃圾堆放至草甸子处,原告的牛曾到草甸子处食用垃圾。年2月5日及2月14日,原告的牛先后死亡3头,经兽医站查看后认为三头牛死亡均因采食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制品,致使瘤胃积食,不能反刍所致。汪清县环境保护局于年3月10日作出污染源现场监察纪录,责令立即停止堆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责令清理垃圾。原告诉称,二被告未及时掩埋堆放垃圾,导致其3头牛因为误食了被告堆放的塑料袋等垃圾而死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财产损失。二被告辩称,被告有权利占有使用草甸子,原告未经许可进入草甸子,是违法行为;原告的牛应当圈养或拴养,如散养应当有人进行看护,原告无证据证明牛的死亡与草甸子处的垃圾有因果关系;原告散养牛的死亡是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的,其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确定适用法律(1)行政赔偿、一般侵权责任或环境污染侵权本案原告诉求是财产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国家赔偿或民事赔偿获得。结合本案事实及原告诉求,原告可通过行政赔偿、一般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三种方式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相关基础法律条文如下表:

方式

法律名称

条、款、项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

第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61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65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1条第(二)规定,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工作是行使职权,本案被告天桥岭镇人民政府倾倒、堆放该镇生活垃圾的行为不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工作,而是提供市政基础服务的行为。本案原告不应通过行政赔偿方式主张损害赔偿;如原告通过行政赔偿方式主张损害赔偿,法官可予以释明。原告可以通过一般侵权责任或环境侵权责任方式主张损害赔偿。(2)是否一般侵权责任本案的关键就是被告天桥岭镇人民政府该镇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在被告王某承包的草甸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行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于“污染环境行为”并无明确界定,因此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涵义的界定需要通过其他法律进行解释(体系解释)。经检索,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法律名称

条、款、项

《环境保护法》()

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40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41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84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第88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根据上表法律规定,生活垃圾是固体废物,被告天桥岭镇人民政府将该镇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在被告王某承包的草甸子的行为属于污染环境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

(3)环境污染侵权或相邻不动产之间施放污染物

因污染环境行为受到损害,根据本案案件事实,原告可能采取的损害赔偿方式有环境污染侵权或相邻不动产之间施放污染物。经检索相关法律条文如下表:

方式

法律名称

条、款、项

环境污染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65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19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6月1日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说明

二、关于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不受本章调整。而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Kindle版本(p.).

相邻不动产之间施放污染物

《物权法》()

第90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某相距米左右,且因生活垃圾发生纠纷,根据上表所列法律规定及法律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本案属相邻不动产之间施放污染物纠纷。

(4)相邻不动产之间施放污染物纠纷

经检索,本案相邻不动产之间施放污染物纠纷可能涉及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如下表:

法律名称

条、款、项

《物权法》()

第90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侵权责任法》()

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说明

根据本条规定,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侵权责任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证明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Kindle版本(p.p.20-24).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邻不动产权益属于民事权益的财产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及关于,本案相邻不动产之间施放污染物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关于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说明》,本案相邻不动产之间施放污染物纠纷涉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5条第1款第6项、第26条。

如本案涉及事实要件真伪不明情形,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05法律条文,就是法律规定吗?

司法裁判是一个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通过逻辑推理方法作出裁判结论的过程,即在小前提(案件事实)满足了大前提(法律规定)之构成要件时,将大前提之法律后果归属于小前提。

从逻辑推理角度,司法裁判大前提的构成应当体现为“要件事实+法律后果”。要件事实在内容上可以包括规则的主体、行为、情景条件或者事件(事实)。法律后果指的就是要件事实引发的法律上的反应(后果)。

作为裁判结论大前提的法律规定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法律条文内容的涵义。法律条文的获取并不当然确定了法律规定的涵义。就好像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人读得出法律条文每个字,但是未必读得懂法律条文的涵义。

司法裁判大前提的建构还有一个从获取法律条文到确定法律规定涵义的过程。如何确定已获取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定的涵义?如何建构司法裁判大前提?我们下一期继续讨论,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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